安吾人生谈,坂口安吾,电子书,mobi,pdf,txt,epub,kindle,全文阅读下载

原创 qiangshuai521  2019-08-19 16:30  阅读 570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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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山不在我家居住后,曾与吉野一同上门。吉野骂我是个混蛋,让我拿出三十万来。

羽山留吉(当时三十岁)的供述

我们只在结婚当日,进行过一次房事。当时志津似乎没有男女之事的经验,对夫妻的交合也未表露出不同意的态度。虽然此前我也没有与异性发生过关系,但还是顺利完成了房事。

第二天,志津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分了床。我提出进行房事,被告回避了我的要求。(中略)我的父亲已故,母亲尚在。

我家没什么财产,倒是中山家颇有资产,我记得是有一片山林。志津如果来我这里,我随时都可以接纳。

中山志津(当时二十九岁)的供述

相亲的时候,我想着毕竟是同行,虽然他家徒四壁,但结婚也没什么。

婚礼当天,我们去了羽山的大舅子家,对方有些醉了,居然说什么:

“蠢汉多娇妻,女人生活上靠着男人,得把丈夫伺候好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意思你明白吧?”让我寒心的是,羽山眼见着我受到这样的侮辱,却没为我说一句话。

新婚第一天,我们进行了房事。第二天虽然睡在一起,但我身体不舒服,就拒绝了。当时出血很严重,我本以为是初次房事的原因,但出血持续了五天,我才明白是月事来了。我在此之前没有男女之事的经验。我们分屋睡大概是从第五天开始,那是因为羽山当时感染了痢疾。(中略)有一次媒人新堀夫人来家里,问我到底喜不喜欢羽山,我回答说这种状态下无法保有爱情。我不再打算与羽山重归于好了。

判决

[主文]

被告赔偿原告三万日元及利息年百分之五,自昭和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计算。原告之其余要求予以驳回。诉讼费用一分为十,其一由被告负担,其余由原告负担。

[理由]

(前略)本案中原告拥有解除契约的正当权利,且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损害认定金额以三万日元为宜。

盖据原告本人之供述,每月洗涤业务之收入约为三万日元,纯利润为五成,本案中原告因婚姻契约停工约两月,本院认定该金额足以支持原告复归原业。

原告虽另行要求抚慰金二十万日元,然此类抚慰金唯女子可得要求,男子则不可。女子丧失贞操,即丧失其纯洁,与男子丧失童贞相比,两者之社会评价大有不同。基于此一事实,本院认为将两者一概而论于法律上未为妥当。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之本诉要求中三万日元之损害赔偿部分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承认;其余部分及抚慰金之要求于法失当,予以驳回。(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一部法官 安武东一郎)

针对判决结果,报纸上登载过反对的只言片语,我有点印象。有人从女性立场出发,认为该判决违背了男女平权的理念:承认男性的贞操并支付抚慰金,才算真正实现了男女平权。这一意见愤懑地表示:只强调女性的贞操可不行,男性也得有贞操概念;如果男性要求抚慰金,那就爽快付钱,然后将他扫地出门。此志可嘉,但我想薪水同样可嘉的女性不会太多。抚慰金打算怎么筹集呢?可别眼睁睁地吃下哑巴亏呢。

本案的判决,在我看来不失妥当。所谓审判,不应以理想为原则,而应以现实为基础。拿男女平权来讲,假如我们基于这一精神,无视现实情况而按理想行事,想必是可以做出诸般大快人心的判决。但大快人心之后,恐怕很难收场:男子必将争先恐后地索要抚慰金,而女子却付不起这份钱。

从日本的现实情况看,大致上可以承认,男性的贞操没有什么价值。是否患有性病,或许会对婚姻造成影响;至于是否保有童贞———甚至还没有鉴定办法。不过呢,在此倒不妨假设有一户人家,上下老小都颇有志气,那男子平日里断茶戒酒,读书学艺,日夜祈拜稻荷大神,一心只求天赐良缘,使自己配得上豪门大户的千金小姐。后来终于如愿以偿,入赘了千金小姐之家,但可悲的是过于紧张,翌晨便感染上痢疾,不仅惨遭小姐嫌恶,还被拒绝再度同床共枕。于是事情演变成离婚诉讼,但男子的户籍已不再白璧无瑕,因而无法再次入赘豪门大户,这才为失去的童贞申请赔偿。如果是上述情况,那童贞的确算得上一个问题,或许大有价值也不一定。

也许有人要说:“混账东西!堂堂男子汉不自食其力,毕生心愿还是入赘有钱人家,像什么话!”如此指责,便过分了。并不存在一条规定指出:身为男性就不可盼望入赘有钱人家。圣贤的规诫之中倒是多少有些类似的意味,但如果圣贤规诫真能约束俗人的生活,天下也就不需要什么法律了。

假如原告干洗工先生如此申诉,“敝人以入赘有钱人家为毕生心愿,因童贞之纯洁遭玷污,不得再为良家之婿,据此,请求判与赔偿金”,大概审判官也会多少感到为难,不能再以一句“此类抚慰金唯女子可得要求,男子则不可”简单了事。

当然了,我倒不清楚什么《六法全书》[3]里边,是否存在此类规定。《六法全书》之流从来就没在我的书架上出现过,我对此一无所知;这类如宪法般根本性、原始性的规定,想来也不会存在。尽管干洗工氏无法申请抚慰金,其他男性在其他情况下未必就不可以。也就是说,审判官氏的措辞不够精确。应该采用“本案中干洗工氏的情况……”这类表述,而不是“男子则……”这类普遍性的概括。

所谓审判,本就应当根据个体情况做出判断。诸如“女子则……”“所有男子皆……”这类普遍性的结论属于哲学家之辈,不是法官的分内之责。深谙论战要领之人,绝不会先假设出一条普遍公理,然后从中推导出结论:某一干洗工氏应当如何如何。对手只须攻击他假设的公理,不断抛出问题:“这种情况如何呢?”“那种情况又如何呢?”只要一句答不上来,整个基盘就会崩塌。只有论战新手才认识不到其中的危险,贸然采用此种方法。审判其实不必多讲闲话,仅仅针对此一干洗工氏的情况做出判断即可。真要说个人的看法,我也同意干洗工氏不太应该以丧失童贞为由捞取一笔抚慰金。但轻易断言日本所有男子无论因何种特殊理由都不能索取抚慰金,我认为同样不可取。

说到底,如果能轻易得出一条天下万事无不通用的结论,那法庭审判也就不必存在了。列出一条公式,将案子一一套进去,“此事不可”“此事可行”,裁决流畅,如同指挥交通,岂不美哉。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干洗工氏因如此云云,驳回其索取抚慰金之请求”,那倒是无妨;但是称“唯女子可得要求,男子则不可”,不容分说地将全部男子包括在内,那就难免引起社会上一片哗然。审理一名干洗工的案子,顺便给所有的男子下一纸判书,这当然有点儿令人不快。毕竟男子也各有各的情况。

所谓法官,正应该以不知发生何种不可预知的纠纷为前提,时时以眼下的事物为对象进行判断。每一起纠纷都各有其特性,公式先行恐怕很难行得通。

干洗工氏住进了女方亲戚家,帮忙那边的业务,平日里孤立无援,又加上确实是妻子对他产生了嫌恶,其情况与被赶出家门的女婿也没什么两样。干洗工氏大概是咀嚼着自己的心境,最终考虑到了抚慰金的问题。就心境而言,值得同情。至于说对丧失的童贞进行赔偿,干洗工氏的情况确实不太好讲;但如果说抚慰金是抚慰其平日里惨痛的心境,先不说这能否换算成金钱,至少人们对他那悲惨的婚姻生活怀有同情。与那个嫌恶他的夫人相比,与那个环绕着亲朋好友的夫人相比,更使人同情的当然是干洗工氏的心境。

夫人似乎稍微有些歇斯底里,人生观偏执到了僵化的程度,无法灵活地理解幽默风趣与市井人情。她也不曾试图去打破硬壳、理解他人,好像有些固执得停止了成长。

基本上可以说,女士们一结婚,就容易受到婆家风气的影响,变得生硬固执起来。一旦如此,她们就会进入发育停滞的状态。这在社会上当然行不通;但只要在婆家行得通,对婆家来讲就没关系。

可是这个夫人呢,还没结婚就早早长出硬壳,呈现出停止成长的僵化状态。干洗工氏与这样一个夫人结婚,又住进对方家里,其每日的艰辛不难想象。

干洗工氏的大舅子在喝了点儿酒后,对夫人说:“蠢汉多娇妻,女人生活上靠着男人,得把丈夫伺候好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意思你明白吧?”夫人表示,面对此等侮辱,干洗工氏没有为自己说一句话,让人心寒。我反倒认为:真正让人心寒的,是夫人那僵化的理解能力。

大舅子的这番话,更多的是在表达感情,“侮辱”二字从何谈起?市井之人在弟弟或妹夫的婚礼上,往往以此种形式向新娘献上祝福;一旦酒酣耳热,那更是常态。说到底,所谓市井之人的醉相、醉话,无不大同小异,醉汉式的感情,街头巷尾也随处可见。又不是小姑娘了,二十九岁的成熟女性面对如此普通的市井人情,居然不知道、不理解,还真是让人心寒。

根据其姐夫的证言来看,这个夫人有些神经质,不高兴的时候甚至连姐夫都不愿意见,是个不好交往的女人。

据说结婚后没过几天,干洗工氏就开始闹肚子,妻子担心自己被传染,就在地板间打了地铺。彻底贯彻卫生观念倒是值得赞赏,但丈夫患上传染病时,真正在身边体贴照料的难道不是妻子吗?当然,这既不是规定也不是法律,只不过是单纯的市井人情;而丈夫面对一个如此纯粹理性的太太,对风俗人情完全免疫,他又何以应对呢?就算是那位伊曼努尔·康德先生,能够以哲学思维对待纯粹理性,面对这个太太,怕也只能束手无策。那可悲的干洗工氏,已是无计可施,却又日夜绞尽脑汁。“女人究竟是什么!”或许他最终会触及如此重大的命题,进而沉浸于诸多不存在答案的思索之中。

可怜的干洗工氏哟!尊驾成婚前,不知对手是如此纯粹理性的存在,真是太过轻率,太过乐天,竟连帽子也不戴,只着一件夏威夷衫,便与那可怖的理性存在一起去东剧看戏。时值昭和二十三年盛夏,夏威夷衫在当时真算得上流行。穿夏威夷衫的并不都是市场里那些流里流气的小哥。审判官、大臣、文士这类人物虽然不穿,但对市井中的年轻人来讲,流行才是第一等的美。老人时常怀念着他们年轻时的流行,而对现实中的流行投以埋怨与痛斥;但健康的年轻人将独自承担起只属于他们的流行与美,只要人类的历史持续下去,市井中的年轻人就始终如此。至于夏威夷衫本身美与不美,那又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了。

干洗工氏穿一身夏威夷衫,确实可以说是太过轻率,太过乐天了,但他与那些市场里的夏威夷衫小哥有一点不同———不如小哥们了解女人。别说了解女人了,看起来他连《金瓶梅》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都没有通读过,新婚初夜面对新娘,一切技巧亦十分生疏。

女方中山志津之答辩状云:

“不知为何,羽山不行夫妻之事,确切地讲,是不使夫妻之事成为新婚之乐趣。志津身为处女,对于夫妻之事本为何物、如何进行,皆一无所知,更不知自行提出要求。此等事体,本应由身为男子之羽山积极加以指导爱抚,此亦是不争之公认事实。原告无视于此,有意不予指导,甚至不曾加以温柔之拥抱,可谓秉持木石之态度对待新娘,以此侵犯处女之身。”

真可堪称名文。好一个不争之公认事实,说得在理。这事儿让人怎么争呢?瞧你取缔整顿卖淫女!瞧你起诉《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才让老大不小还穿一身什么夏威夷衫的男人新婚之夜蠢得像块石头!“以此侵犯处女之身”?受教了。这可不是低级杂志的广告语,而是庄严肃穆的诉讼答辩状。用“侵犯处女”来描述新婚初夜之事,除了低级杂志可都有些不太合适吧。不过硬要讲道理的话,初夜本来就该侵犯处女,为此惨遭一顿痛骂,反倒是闻所未闻的怪事了。

依我看,被告之所以采用这种世间罕有的奇文进行答辩,总体来说原因在于:用以反驳对手的事实本身,并不具备反驳的力量。请注意,是总体来说。假如答辩书的内容是“原告‘夏威夷衫’,经验太过丰富,手段太过老练,使身为处女的被告于初夜陷入混乱与懊恼,以至于不再为神经质且有洁癖之被告所信赖”,那就丝毫算不上奇文了,内容本身便蕴含着真实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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